上證發〔2015〕39號
各上市公司: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自2013年7月啟動以來,上市公司85%的公告已實現直通披露,直通車運行平穩,進一步擴大其適用范圍的條件更加成熟。為落實監管轉型要求,保障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時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效率,本所決定擴大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適用范圍,將部分公告由事前審核調整為事后審核類別?,F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所將14個一級公告類別中的共58個二級類別的事前審核公告調整為事后審核公告,涉及股東大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股東增減持股份、再融資與重大資產重組、破產重組與風險警示等事項(詳見附件)。
二、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管理系統將同步更新公告類別索引,上市公司使用時應當認真查詢確認公告對應的審核類別。
三、上市公司應當強化信息披露主體的責任意識,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內部工作流程,嚴格按照本所相關公告格式指引編制公告,加強業務操作的風險防控,不斷提高直通車信息披露效率。
四、上市公司在提交已納入直通車范圍的非公開發行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409)、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612)、涉及吸收合并的發行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717)、可轉債轉股引起的股份變動公告(1910)時,應當同時提交相關業務申請表,并保證所填寫業務申請表數據信息的準確與完整,重點防范漏填、誤填申請表信息要素等問題。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已納入直通車范圍的股東或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公告(0308)時,應當確保召集人有權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召集程序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濫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渠道,損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六、上市公司在披露已納入直通車范圍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1001)、澄清或說明公告(1002)以及其他股價異常公告(1003)時,應當全面核查可能導致股價異動的原因,正面回應市場傳聞報道,充分解釋市場質疑問題,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嚴格履行承諾義務。
七、上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直通車披露許可類重大重組預案摘要公告(1604)以及許可類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摘要(1606)時,應當在公告中回應本所此前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進行形式審核所提出的意見,中國證監會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上市公司在辦理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過程中有疑問的,應當及時咨詢本所上市公司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員。
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及本通知規定要求,濫用事后審核公告類別發布應當事前審核的公告,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違規發布不當信息的,本所將視情況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十、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事前審核公告類別調整為事后審核公告類別索引表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